(2015)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柏彦与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彦,王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柏彦,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贵生,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柏彦与被执行人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生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贵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贵生在你处的款30625元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