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鑫缔豪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东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鑫缔豪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东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卢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正航,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思琦,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鑫缔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厂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印。被告:广州市东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袁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鑫缔豪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东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稳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冠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