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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师允展与李来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允展,李来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师允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来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允展诉被告李来月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允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允展基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允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允展负担。审 判 员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