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师允展与李来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允展,李来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师允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来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允展诉被告李来月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允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允展基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允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允展负担。审 判 员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