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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执行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忠兵与廖荆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兵,廖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兵,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饶小艳、何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荆义,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忠兵与被执行人廖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岩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廖荆义所持有的龙岩仁盘矿业有限公司18%的股权委托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现因申请执行人林忠兵无法代垫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林忠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岩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岩执行字第127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征元审 判 员  廖伟华代理审判员  林发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