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7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卫华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286号原告李卫华,男,佤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委托代理人罗劲松、王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7118-4。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华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卫华负担(已纳)。审 判 长 罗鉴平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光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