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郓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郓城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长华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长华,刘国庆,张新保,刘尊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郓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庆潮,经理。被执行人张长华,居民。被执行人刘国庆,居民。被执行人张新保,居民。被执行人刘尊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长华、刘国庆、张新保、刘尊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郓城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已抵押,被执行人张长华、刘国庆、张新保、刘尊广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果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