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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余长江与付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江,付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余长江,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炜杰,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江与被告付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江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为810元,由原告余长江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