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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陈代友、杨兴秀申请执行陈杨彬、唐受丽生命权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2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友,杨兴秀,陈杨彬,唐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友,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杨兴秀,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杨彬,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唐受丽,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杨彬在中国建设银行隆昌县支行的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