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晓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656号罪犯王晓伟,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莱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7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晓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伟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晓伟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伟虽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再犯危险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