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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影妹与徐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影妹,徐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梁影妹。委托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影妹诉被告徐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影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影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影妹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