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影妹与徐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影妹,徐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梁影妹。委托代理人王健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影妹诉被告徐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影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影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影妹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