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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美兴与陈玉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兴,陈玉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陈美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源。被告:陈玉英。原告陈美兴与被告陈玉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玉英立即偿还原告陈美兴替被告陈玉英被银行强制扣款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及利息贰拾壹万陆仟玖佰壹拾伍元贰角陆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6月27日,被告陈玉英与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编号为1201201007100000003《台州市商业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后经该行审批予以发放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大唐信用卡。2010年7月1日,原告陈美兴作为保证人与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编号为1201201007100000003《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自愿为被保证人陈玉英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信用卡发放后,被告陈玉英陆续透支产生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等共216915.26元,后由原告陈美兴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银行强行划款方式代为偿还该216915.26元透支金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美兴代偿款216915.2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77元,由被告陈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55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温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中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