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段峰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96号罪犯段峰,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2007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7日以(2008)克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段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3045.99元。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10年、2012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期止日2020年8月20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段峰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段峰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五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获得表扬奖励,并获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五次,2011年11月、2012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峰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