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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海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海,地址五棵树镇。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海借款合同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