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执字第3980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永安与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纳米雪岚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许晓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安,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纳米雪岚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许晓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980号-2申请执行人何永安,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新联蚕房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0********。被执行人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第十一层AB室。注册号440602000125805,组织机构代码696448750。法定代表人许晓铨。被执行人佛山市纳米雪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商业街2号。注册号440602000015107,组织机构代码663388173。法定代表人许晓其。被执行人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1510房。注册号440602000172826,组织机构代码557254534。法定代表人许科义。被执行人许晓铨,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下水门外中栅街*号之12。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2********。关于何永安与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纳米雪岚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许晓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1337446.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87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晓铨有房产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2012)佛中法立保字第186号]。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