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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龚新峰与黄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新峰,黄明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龚新峰,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任,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新峰与被告黄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新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新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龚新峰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