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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z2015loz太松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5loz太松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戴某,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张某某,女,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