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刚云、宋红英与龙山县电力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刚云,宋红英,龙山县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黄刚云,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宋红英,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龙山县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祥,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德堂,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刚云、宋红英与被执行人龙山县电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龙山县电力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黄刚云、宋红英救助4万元(通过龙山县洗车河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山县电力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给龙山县电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龙山县电力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刚云、宋红英支付执行款40000元。被执行人龙山县电力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黄刚云、宋红英支付了40000元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刚云、宋红英执行的(2015)龙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