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其荣与被执行人马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荣,马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吕其荣。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铭。申请执行人吕其荣与被执行人马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其荣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铭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吕其荣40134.82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铭拥有曙光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其荣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铭的确切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吕其荣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