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长治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长治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商初字第45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告长治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治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八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鹿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