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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55号严晓宾与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宾,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严晓宾委托代理人欧木池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兆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晓宾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55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晓明审判员  蒋有益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世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