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改林与殷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林,殷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改林(又名李万军)。被告殷宏刚。原告李改林与被告殷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被告殷宏刚与其前妻李莉莉共同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被告殷宏刚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书面约定2014年5月6日前归清欠款。此后,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辩称:2012年7月,被告与其前妻李莉莉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元,款为被告殷宏刚实际消费。2014年3月6日,被告与其妻诉讼离婚之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全部负担。被告殷宏刚遂于同日向原告出具5000元借条一张,书面约定2014年5月6日前归还欠款,但未约定债务利息及逾期归还欠款的相关责任。后被告由于经济拮据,欠款至今分文未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殷宏刚与其前妻李莉莉共同向原告李改林借款现金5000元,未约定债务利息,款为被告殷宏刚实际消费。2014年3月6日,被告殷宏刚与李莉莉诉讼离婚之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全部负担。被告殷宏刚遂于同日向原告李改林出具5000元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李万军现金5000元正殷宏刚2014.3.6),书面约定2014年5月6日前归还欠款,但未约定债务利息及逾期归还欠款的相关责任。后被告由于经济拮据,欠款至今分文未还。另需说明:庭审中,被告殷宏刚明确表示借条中的“李万军”与本案原告“李改林”系同一人,原告李改林亦承认“李万军”为其别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如期归还欠款是对原告的违约,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的法律责任。因原、被告借款之时未约定债务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殷宏刚归还原告李改林欠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改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殷宏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