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舟盗窃罪,周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426号罪犯周舟。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2)汨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汨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67.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