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周 某 某 与 被 告 梁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6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9日,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