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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巍与谢耀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巍,谢耀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周巍。被告:谢耀。原告周巍诉被告谢耀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巍及被告谢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巍诉称:2014年10月,周巍与出让方谢耀商谈网吧转让事宜,双方初步达成意向后,根据谢耀要求,周巍支付定金10000元。之后周巍发现谢耀所转让的网吧法定代表人不是谢耀本人、设备与谢耀陈述不一致,转让价格也没有谈拢,无法达成转让协议。现要求判令谢耀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被告谢耀辩称:要转让的网吧是谢耀从他人处受让而来,法定代表人确为他人,但这不影响网吧转让。为转让网吧事宜,周巍与谢耀经过协商后,周巍支付10000元定金,后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综上,谢耀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周巍与谢耀协商“无锡市崇安区希拓网吧”转让事宜,谢耀为出让方,当日周巍支付定金10000元给谢耀。后双方因转让价格等事项未达成一致,周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周巍在支付定金10000元时,双方就转让网吧的主要条款均未明确,之后在商谈过程中因价格等主要内容未协商一致,谢耀理应返还定金10000元。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在转让商谈中存在违约情节,故周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及谢耀不同意返还定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巍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周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巍、谢耀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周巍垫付,谢耀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周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