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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体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赵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洪伟,浙江省文××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陈体松。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工商处字(2014)第9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体松缴纳罚款210万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1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文工商处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的申请。审判长 朱 勇审判员 王雯雯审判员 王奕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怡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