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钱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四十二组。法定代表人钱建华。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6日,号码为:3090005326020995,出票人为圣宝露(南通)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聚杰纺织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素钧审判员 赵广荣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