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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麦成与被告陈利江、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成,陈利江,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王麦成,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县渠村乡王窑村54号,身份证号410928197903195712,联系电话1328303****。委托代理人赵思党,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县郎中乡政府家属院01号,身份证号410928198802105217。被告陈利江,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清丰县古城乡程村1排,身份证号410922198611022015,联系电话1351394****。被告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53244-2,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负责人刘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利忠,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5252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7396033-4,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力,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8393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利江、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麦成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