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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与张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张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阎志艳,经理。被执行人张小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2012)历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在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经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邦能源物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