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4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被告张红,原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武昌区智慧树玩具店经营业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向被告送达前,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