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沈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