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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32号罪犯李文建,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文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6月19日8时许,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附近,李文建送女友孙明上公交车时与孙明发生肢碰撞,孙明同学陆鑫平以为李文建打了孙明,即上前与李文建厮打,随后陆鑫平的同学韩杨、齐其强、王帅也参与其中,厮打过程中,李文建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卡簧刀向陆鑫平左胸、左肩、左臂刺数刀,陆鑫平被送到医院不治身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劳动岗位粘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