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庆中顺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中顺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大庆中顺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宏伟五队养鸡场院内3-4号。法定代表人韩松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庆中顺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3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夏春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建设路北庆龙小区商服提供担保;担保人夏德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商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3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夏春雨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建设路北庆龙小区商服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夏德辉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兴安街商服予以查封;四、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