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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园南路**号杏坛花园1-2-101。法定代表人:刘泮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上诉人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第2523-1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顺公司上诉称:该合同的标的物是电(扶)梯,而电(扶)梯是一个特殊的财产,在电(扶)梯还没有安装前,界定为动产,而安装后依附于建筑物则为不动产。该纠纷发生前,电(扶)梯已经安装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依据天顺公司与西奥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第8.5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西奥公司提起诉讼,其住所地所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顺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