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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文胜武与王革成,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胜武,王革成,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59-3号原告文胜武,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何玉梅,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革成,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阳办。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2区。法定代表人董国荣。本院在审理文胜武王革成,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胜武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胜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革成、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胜武撤回对被告王革成、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文胜武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