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费桂平与刁天文、虞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桂平,刁天文,虞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费桂平,农民。被执行人刁天文,农民。被执行人虞红梅,农民。费桂平诉刁天文、虞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费桂平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15年1月14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刁天文、虞红梅的银行存款40604元或查封价值40604元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费桂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刁天文、虞红梅银行存款40604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价值40604元其他财产的查封。二、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