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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孔凡斌与济宁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凡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泗河办海情圣地2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震,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斌。委托代理人龚方全、王振方,山东泗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经传票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