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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47号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纯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炳荣,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清海。委托代理人:张俊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广州建利橡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温 媛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海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