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圳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圳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周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科圳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曾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圳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广东柔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