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东凤申请执行于春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6号房6申请执行人马东凤,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春艳,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春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东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