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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文娟、XX与XX、蒲春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娟,XX,蒲春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周文娟,居民。被告XX,居民。被告蒲春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娟诉被告XX、蒲春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孝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文娟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