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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开禄与衢州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禄,衢州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徐开禄,农民。被告:衢州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地金朝阳装饰材料市场C区214-226号。法定代表人:汪军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禄与被告衢州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开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开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