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7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易军湘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露莹担任记录,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12时30分许无证驾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湖南C*****农用车在东郊乡潭山湾地段与左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死亡,谢某某、左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湖南C*****农用三轮车,从本市东郊乡沿浒洲村六组往茅浒水乡方向行驶,至潭山湾十字路口时,与左某驾驶并搭乘周某某、谢某某(系双胞胎兄弟)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死亡,谢某某、左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及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左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周某某死亡,左某、谢某某受伤的情况。3、鉴定意见。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4)法鉴字第07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皮血肿、右胸肋部钝挫伤,胸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左下肢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创伤性失血死亡。湘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乡公物鉴(痕迹)字(2014)062号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有碰撞擦划的痕迹。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护送伤者到医院,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吻合。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一贯表现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军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露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