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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杜正分、罗仕涛、唐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杜正分,罗仕涛,唐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正分,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仕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露,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正分、罗仕涛、唐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孙振刚审判员  蔡宗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