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于立春与陈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春,陈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于立春,男,1972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陈立明,男,1977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于立春与陈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立明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于立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34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34000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