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2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蓝某与何某、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何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766-2号原告蓝某。被告何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2766-1号民事裁定,现因该案已结,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何某、周某共有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X号X号综合楼X栋X单元X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蓝某名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