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9号罪犯李惠,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濮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李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惠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伯羽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京广铁路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3次收受个人或单位贿赂款人民币304.745万元、美元20.5万元、欧元8.5万元、金条一根。其中被告人李惠与陈伯羽共同收受贿赂224.045万元、美元5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10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