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冯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冯玉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马玉龙,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冯玉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龙诉被告冯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班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龙、被告冯玉军的委托代理人孙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龙诉称:2013年7月16日债务人韩某某以开发房地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冯玉军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8月21日债务人韩某某继续以开发房地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冯玉军再次为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12月债务人韩某某因脑溢血病逝,其与保证人冯玉军协商处理担保的借款,冯玉军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故其起诉要求:1、冯玉军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冯玉军承担。冯玉军辩称:1、其认为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要求追加债务人韩某某的妻子许某某为本案被告。2、其只为债务人担保了50万元,请法庭查明借款1000000元是否发生。3、借款人韩某某已死亡,应视为主合同不存在。4、韩某某在借款后归还了部分款项,相关证据保存在韩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处。我方也向法庭申请调查韩某某与原告银行账户往来情况。5、本案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冯玉军不承担保证责任。6、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综上请求驳回马玉龙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起,借款人韩某某以开发房地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向马玉龙借款。庭审中马玉龙提供的韩某某借款条据情况为:2013年7月16日借款500000元、2013年8月21日借款500000元、2013年9月25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7月4日借款100000元、2014年7月16日借款50000元、2014年8月23日借款150000元、2014年11月14日借款100000元。其中2013年7月16日借款500000元和2013年8月21日借款500000元两笔借款条据是原件,由冯玉军分别在借款条据上书写“担保人:冯玉军”。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其他条据目前没有诉讼,马玉龙提供的是复印件。庭审中马玉龙又提供了2013年7月16日通过银行汇款475000元给张某(韩某某继子)、2013年8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475000元给全椒县××置业有限公司(当时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的汇款凭证。2014年12月借款人韩某某因脑溢血病逝。现马玉龙与保证人冯玉军协商处理担保的借款事宜无果,故马玉龙起诉要求:1、冯玉军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冯玉军承担。以上事实,有马玉龙和冯玉军的陈述及马玉龙提供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冯玉军是否为韩某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冯玉军实际担保的借款数额是多少?从马玉龙提供的2013年7月16日和2013年8月21日两笔借款条据原件及银行汇款凭证看,可以验证马玉龙与韩某某借款1000000元的基本事实存在。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成立在先,冯玉军在两张借款条据上书写“担保人:冯玉军”,说明冯玉军是为这两笔借款设立了担保,冯玉军在设立担保行为时应当对其设立担保的借款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冯玉军当时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冯玉军对借款的真实性已经认可;现冯玉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与其提供的保证合同内容存在差异,其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2013年7月16日和2013年8月21日两笔借款条据载明的1000000元债务及附随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借款人韩某某的妻子许某某是否是本案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本案马玉龙起诉保证人冯玉军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担保人只有冯玉军一人,因此本案保证合同纠纷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冯玉军。按照法律规定,冯玉军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马玉龙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保证人冯玉军承担保证责任。冯玉军申请追加许某某参加诉讼,而许某某既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也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许某某与本案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没有必然的联系,许某某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院对冯玉军申请追加许某某参加诉讼的请求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三:韩某某2014年1月17日偿还马玉龙60000元能否认定是偿还冯玉军担保的1000000元中的部分款项?马玉龙主张冯玉军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韩某某与马玉龙之间有多笔借款存在,冯玉军认为该60000元就是偿还其担保的借款,马玉龙认为韩某某偿还的是另外的债务,现有证据表明其中2014年1月17日前至少存在三笔借款事实,韩某某2014年1月17日的60000元到底是偿还马玉龙哪一笔债务目前难以查证。但是从多笔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韩某某和马玉龙之间借款银行记录以及借款条据看,韩某某还款应当针对明确债务,马玉龙的陈述更符合常理。按照法律规定冯玉军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庭审中冯玉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60000元就是偿还其担保的借款的唯一性,对冯玉军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及本案诉讼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冯玉军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玉龙何时向韩某某主张过还款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玉龙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故冯玉军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四:冯玉军是否应当支付马玉龙借款的利息?涉及本案诉讼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没有约定利息,而马玉龙主张冯玉军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马玉龙要求冯玉军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马玉龙要求冯玉军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冯玉军拒不履行约定的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冯玉军申请本院调取韩某某与马玉龙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但是冯玉军既没有提供证据的线索,也没有说明调取证据需要证明的目的,而冯玉军自己又提供了一份韩某某与马玉龙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说明冯玉军是能够自行取得韩某某与马玉龙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的,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才能调取的证据,故对冯玉军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玉龙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冯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兑现款支付银行及账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