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426号李训泉诉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无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训泉,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李训泉,女,汉族,1940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迎宾巷**号。委托代理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万山,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李训泉诉被告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训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训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李训泉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训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训泉负担。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