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8日以原告王某甲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昕煜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