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梁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梁河县,现住梁河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佤族,1974年4月5日生,初中文化,下岗职工,现住梁河县。被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现年41岁,中专文化,梁河锡矿职工,住梁河县。被执行人濮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梁河县。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梁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偿还尹某某、周某某借款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送达了(2015)梁法执字第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濮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交来执行款10000元,该执行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周某某。现本案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梁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赵心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莫玉伟 来自: